譏醜女無罪 法界看法兩極/律師︰法律安定性過低 無所適從
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某百貨公司的李姓專櫃商家與隔壁的鄭姓女商家吵架,脫口譏諷「醜女」挨告,高等法院認定被告李男並非美學專家,所說的話不具權威性,且「醜女」二字屬於主觀價值判斷,判李男無罪。法界對此看法兩極,有律師指出,採美學權威當作成罪標準,法律安定性過低,民眾恐莫衷一是,有法界人士則對此判決持肯定的看法,認為美醜評斷見仁見智,高院的判決較保障言論自由。

有人認為美醜評斷見仁見智 判決保障言論自由

詠衡法律事務所所長連思藩表示,「醜」雖然是個人評價,但在我國市民文化中也帶有貶抑意味,不容易因為說的人具有美學素養而改變其價值,換言之,不論是市井小民或是時尚名媛,嘲諷美女帥哥或其貌不揚者「醜」,都可能被視為貶損,不因罵人者或被罵者的社會地位、學術涵養、外觀而有所改變。

連思藩說明,法律最重要的是安定性、穩固性、一致性與可預測性,絕對不能因為發言譏諷的人沒有鑽研過美學、非公認的權威,就可免於公然侮辱罪的指控;反之,也不能因為具有美學素養,就限制了他談論美醜的權利。

東勝法律事務所所長王銘裕指出,美學專家與市井小民一樣,吵架時罵人醜,主觀上都可能被評價為侮辱;這是司法實務上的穩定見解,高院此見解不一定會被其他法官認可,難成通說。

伯衡法律事務所執行長陳宗豪表示,美或醜是主觀價值判斷,高院改判李男無罪,從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上站得住腳,惟實務上目前對此沒有定見,而公然侮辱罪又屬於九千元以下的罰金刑,二審即確定,不能上訴最高法院,尋求大法庭統一見解,因此,就算本案合議庭判「醜女」二字非侮辱,對於同樣二審的其他合議庭,並無拘束力。

觀晰科技法律事務所副所長林柏宏分析,台灣人長期接受儒家思想教育,對於「醜」字較為保守,認有貶抑的意味,但並不是只要說「醜」就可能被論罪,若只是單純評論一個人,例如,坐在路邊看行人進而品頭論足,因主觀上不具侮辱目的,不會被定罪。換言之,法官一定要從客觀事實佐證被告有主觀的侮辱犯意,才能判有罪,不可僅憑一句話、採去脈絡式的觀點,逕認觸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