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生活法律】乾淨選風-談賄選之相關刑罰

特別來賓: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

生活議題法律講解:乾淨選風-談賄選之相關刑罰

今年年底(11月26日)將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,也就是所謂的九合一大選,乾淨選風,杜絕賄選一直是政府的目標,因此,如果候選人行賄或有投票權人受賄,刑法上有如何相關之規定?另外,為了避免賄選或其他不法因素影響、干預或介入我國民主選舉之過程,檢察署也針對年底選舉成立查察賄選專案,投入人力蒐集涉及賄選情資,積極偵辦賄選、暴力、假訊息及境外敵對勢力介入選舉之案件。

賄選之有哪些相關刑法法律規定?

(一)刑法143條(投票受賄罪): 有投票權之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千元(已提高為新台幣15萬元)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者,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。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
(二)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(投票行賄罪):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預備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,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;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,免除其刑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,在偵查中自白者,減輕其刑;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怎樣的行為會構成賄選?

依據選罷法及刑法妨害投票罪章等規定,選舉過程中,對有投票權的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,約定不行使或為一定行使投票權,即有賄選之嫌。所以,不只是收到紅包或錢才算賄選,如果提供勞務、服務、工作機會、吃飯、旅遊等,以換取投票支持,都有可能構成賄選。

在選舉造勢場合提供炒米粉等餐飲,或贈送選民鑰匙圈、月曆等小禮物,也會構成賄選嗎?

原則上不會。依據目前的實務見解,所謂的「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」,還是要考量有無超過社會正常禮俗、或依一般通念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的選舉意向,依個案認定之。以下情形尚不足以構成賄選情事:

  1. 參與民俗節慶、廟會、婚喪喜宴,贈送禮金、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(結婚、廟會)。
  2. 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、簡便餐飲者,如一般飲料、簡易性之炒米粉、便當、貢丸湯等米麵製品或湯類。
  3. 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、簡便性之衣帽,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,例如印有候選人姓名、號碼或政黨名稱之運動帽、圈型帽、背心等。
  4. 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,如門聯、桌曆、日曆、月曆等(新臺幣30元以下)。
  5. 單純動員群眾,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。

除了賄選之外,還有哪些選舉期間常見的違法情形?

除了賄選之外,幽靈人口案件(也就是刑法146條的妨害投票正確罪),也是常見的一種選舉舞弊態樣。依選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,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,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。但有些人沒有實際的居住事實,只是為了選舉取得投票權而虛偽遷徙戶籍,這樣也有違法的疑慮。換言之,如果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,虛偽遷徙戶籍(行為著手)、取得投票權、並領取選票投票,這樣就可能觸法。 如何檢舉賄選案件? 可撥打法務部檢舉專線0800024099 或臺北地方檢察署專線02-2311-1816 傳真機2375-6892。檢舉時請注意提供以下要件及保全證據:

  1. 人:對象為何人。
  2. 事:過程。
  3. 時:時間。
  4. 地:地點。
  5. 物:給了什麼。

賄選檢舉人的身分是否會受到保護?檢舉賄選有什麼好處?

賄選檢舉人的身分會彌封保密,他人無法知悉。另外依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規定,檢舉獎金依賄選人身分及選舉類別而有不同,從新臺幣50萬至1,500萬元不等。若案件起訴,會先給予1/4獎金、一二審判決有罪再給予1/4獎金,等判決定讞後發給剩下1/2獎金。